01
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是指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在從事黨的工作中或者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活動中,違反應當遵守的廉潔從政、廉潔用權的各種行為規范和規則,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
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黨員干部職務的廉潔性和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我們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馬克思主義政黨,除了黨和國家給予的合法利益外,任何黨員都不應當謀取不正當利益,特別是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黨員干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都是為黨和人民工作的人,手中都或多或少掌握一定的權力,應當按照黨中央的要求,廉潔履行職責,廉潔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永葆共產黨人的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如果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不能夠廉潔用權,就違反了黨的紀律,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受到紀律處分。
(2)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違反廉潔紀律要求的行為。這里的“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主要是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所規定的各種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就具備了構成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客觀要件。
(3)違紀主體必須是有責任能力的黨員和黨組織。非中共黨員不構成違反黨的廉潔紀律行為的主體。
(4)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有的是故意違反了黨的廉潔紀律,有的出于過失或疏忽違反了黨的廉潔紀律,對于過失疏忽違反了黨的廉潔紀律的黨員,如果能夠主動及時糾正,可以按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02
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種類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的規定,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有以下39種:
(1)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2)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
(3)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
(4)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5)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6)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二款)
(7)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
(8)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
(9)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款)
(10)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
(11)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二條)
(12)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三條)
(13)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包括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14)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
(15)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三款)
(16)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17)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18)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19)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二款)
(20)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或者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但拒不糾正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
(21)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
(22)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九條)
(23)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條)
(24)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
(25)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
(26)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
(27)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
(28)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第三款)
(29)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
(30)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
(31)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
(32)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
(33)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六條)
(34)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七條)
(35)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
(36)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
(37)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
(38)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條)
(39)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