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
“借條”,又稱“借據”(或“打條子”),通常指在借用別人金錢(或財物)時所立的“字據”,由借用人(通常為借款人)向出借人單方出具,用以表明在雙方之間存在一定“債權債務”關系。
借條①
為購買新房之故②,今收到③XXX④(身份證330521XXXXXX)⑤以現金⑥出借的50000.00元(人民幣伍萬元整)⑦,借期伍個月⑧,月利率X%(佰分之X)⑨,貳零貳叁年拾貳月壹日到期時本息一并還清。如到期未還清,愿按月利率X%(佰分之X)⑩計付逾期利息。立此為據?。
借款人:XXX?
(身份證號:330521XXXXXX)
家庭住址:具體到門牌號
聯系方式:189XXXXX?
貳零貳叁年柒月壹日?
①標題表明該條據性質,既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添加內容,也防止借條持有者將借條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后一頁。
②“為……”表明借款目的,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后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
③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項已實際交付,但在糾紛中,借款人提出雖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的情況仍較常見。因此,采用“今收到XXX出借的多少元”這種表述,更強調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④此處寫明出借人姓名全名,應與身份證名字一致。
⑤出借人姓名后應附身份證號。
⑥“現金”表明出借方式,如果是銀行轉賬,應將表述修改為“銀行轉賬”,并保留銀行轉賬憑據。
⑦金額應寫明幣種,同時書寫阿拉伯數字和大寫數字,以免發生篡改數字行為而引發爭議。
⑧借款期限必須明確,且要大寫,以免產生爭議。
⑨借款利率應明確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時大寫標明。
⑩到期未還后的利率是否和約定借款期限內利率一致是常見的爭議焦點,應在借條中明確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
?“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內容。
?借款人姓名應寫全名并附上身份證號碼,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按捺手印。
?寫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聯系方式,因為后期訴訟立案需被告信息。
?落款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并應大寫。借條末尾日期下方的空白處應裁剪處理。
注意:借條書寫中如有涂改的,應要求借款人在涂改處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借條。借條書寫完成后,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復印一份留存(并請出借人簽注“該借條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欠條
“欠條”,是指因欠別人金錢(或財物)所立的“字據”,通常被認為是一種“結算憑證”,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單方出具,用以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未償債務”。
欠條
X年X月X日從XXX(身份證號:330521XXXXXX)處借到人民幣現金伍萬圓整(50000.00元)用于買車①,今現金還款叁萬圓整,尚欠貳萬圓整②,將在X年X月X日前一次性還清剩余欠款。如逾期未還,按月利息X%(佰分之X)支付利息。
欠款人:簽名蓋章/手印③
(身份證號:330521XXXXXX)
家庭住址:具體到門牌號
聯系電話:189XXXXX
X年X月X日
注意:
①欠條內容應寫明基于何種原因產生欠款,明確欠款金額。
②如欠款是基于合同、承攬、股權轉讓,還需寫明合同的標的物種類、數量、金額。
③欠款人是公司、單位的,還需加蓋公章。如果是某人經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經手人”字樣。如果是代別人收的,則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樣。
收條
“收條”,又稱“收據”,是指在收到金錢(或財物)后寫給對方的“字據”,由接收人向支付者(送交者)單方出具,用以確認相關金錢(或財物)“確已收到”。
收條①
今收到XX服裝公司送來的白色制式短袖襯衣6箱200件(價值貳萬伍仟圓整)。②
XXXX公司③
經手人:XXX
X年X月X日
①標題寫在正文上方中間位置,字體稍大。標題的寫法有兩種:一種是直接由文種名構成。即寫上“收條”或“收據”字樣。另一種是把正文的前三個字作為標題,而正文從第二行頂格處接著往下寫。如用“今收到”“現收到”“已收到”作標題。
②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兩格處開始寫,但以“今收到”為標題的收條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寫明下列內容,即寫明收到的錢物的數量、物品的種類、規格等情況。
③落款一般要求寫上收錢物的個人或單位的名稱姓名,署上收到的具體日期,一般還要加蓋公章。如果是某人經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經手人”的字樣。如果是代別人收的,則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樣。
注意:收條要求將所收到的物品、錢款的具體數目以及物品的大小規格式樣等說明,同時還要寫清是從誰那兒收的。收條的落款要求經手人簽名蓋章,注明日期,而不能僅僅有個單位的名稱。收條不能涂改,欠款數目也要大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