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頒布實施民法典意義重大,其中有不少新規法條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這些都是需要我們熟知的內容。本文整理49個須知要點,供大家參閱。
一、總則編的8個重要知識點
1.胎兒享有繼承權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條)
2.八周歲孩子可以“打醬油”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十九條)
3.成年人也會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第一百零一條)
5.個人信息和網絡虛擬財產受保護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6.見義勇為非重大過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
7.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還能起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
二、物權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
9.新設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從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質的物。《民法典》規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種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條)
10.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來了
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并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九十九條)
11.完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
12.細化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規則
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有利于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規定使用期限最長七十年,如繼續使用需再簽訂合同,繳納費用。是否繳納費用、繳納多少費用等問題,《民法典》授權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另行規定。(第三百五十九條)
13.居住權入法實現物盡其用
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編第十四章)
14.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
刪除《物權法》中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為今后建立統一的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二十七條)
15.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
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三、合同編的6個重要知識點
16.電子合同開啟無紙化時代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需求增長,規定數據電文也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紙質合同將逐步退出互聯網時代。(第五百一十二條)
17.有理有據,向霸座者說不
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細化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
18.對商家的霸王條款”說“不”
針對“禁止自帶酒水”“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等霸王條款,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
19.物業糾紛不用怕,物業服務合同來維權
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民法典》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第三編第二十四章)
20.“借一萬、還十萬”,網貸被套路不用怕
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
21.房子被拍賣,承租者家在何方
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的利益,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此外,為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增加保理合同的規定(第三編第十六章);為進一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細化了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第三編第五章);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等完善了買賣合同的規定(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四十一條至第六百四十三條);為適應現實需要,吸收了擔保法關于保證和定金規則的規定,增加了保證合同的規定,完善違約責任制度(第三編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條至第五百八十八條)
四、人格權編的6個重要知識點
22.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針對當下組織或個人強迫、欺騙、利誘人體器官捐獻現象,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捐獻器官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或者遺囑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條)
23.預防性騷擾:明確機關、企業、學校責任
近年來,性騷擾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有調查顯示,該問題常見于企業、學校等單位,而地鐵站、公交車上、餐廳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也是性騷擾頻發之地。對此,《民法典》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第一千零一十條)
24.姓名權、名稱權的擴張保護
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25.禁止以AI偽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和聲音權益
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26.“標題黨”“跟風黨”或將承擔民事責任
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出規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27.侵犯隱私權行為具體化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發展,侵犯隱私權的手段愈發隱蔽多樣,《民法典》與時俱進,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28.體現個人信息內涵的開放性,明確了信息處理者的義務
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五、婚姻家庭編的8個重要知識點
29.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
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
30.收養制度有漏洞,《民法典》來護航
為進一步加強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條件中增加“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四項)
31.離婚太沖動,30天內可撤回
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32.離婚又多了一條法定理由
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的現象,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33.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
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而是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并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34.離婚負債多,法律來辨析
根據社會發展需要,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35.離婚案件中兩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有爭議
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36.規范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六、繼承編的6個重要知識點
37.擴大遺產范圍
刪除此前對遺產的列舉,以“合法的財產”一言概之,擴大了遺產的范圍。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公民財產類型、財產形式日益豐富、增多,虛擬財產等新型財產可納入遺產范圍。(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38.喪失繼承權受遺贈權可“失而復得”
新增喪失繼承權情形的同時補充規定了寬宥制度。被繼承人已知繼承人對其實施了相應的違法行為,卻愿意對繼承人的過錯行為予以寬恕,恢復其已喪失的繼承權,應對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39.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至侄(女)、甥(女)
為了財產更多流轉在血親家族中,而非收歸國家,將代位繼承擴大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繼承人的侄(女)、甥(女)獲得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資格,突破了繼承人范圍對晚輩直系血親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40.增加打印、錄像遺囑新形式
增設打印遺囑與錄像遺囑兩種法定遺囑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41.廢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
為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以更好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42.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增加規定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七、侵權責任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
43.確立“自甘風險”規則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44.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45.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46.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
依照相關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第二款)
47.規范醫患關系與患者隱私保護
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48.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并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49.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同時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眾號)